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免繳納就業安定費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外字第 096051069              
  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點;並自九十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管字第 0970503277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點條文之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管字第 102050684
  7 號修正發布全文 6  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031811817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6  點;並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040512441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  點;並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者繳納
  就業安定費作業要點;新名稱: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免繳納就業安定費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