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訓字第 097 150028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5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訓字第 098 011019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5 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訓字 第 098011133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8 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訓字第 0 990111464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7 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訓字第 1 000110767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5、6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推動工會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 訓練計畫;新名稱:推動工會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計畫)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訓字第 1 010110517 號令修正發布第 6、7、10、12、16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訓字第 1022500167 號令修正發布第 6、7、9、10、12、16 點條文;並自即 日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九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訓字第 103250020 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8 點;並自即日生效
9.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五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訓字第 104250122 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7、9、12~14、17、18 點條文及第 10 點條 文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七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訓字第 1062500 04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7、9、13、14 點條文及第 6 點條文之附件 一;並自即日生效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訓字第 106 2501332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8 點;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訓字第 107 2501418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6 點;並自即日生效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訓字第 109 250042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7、11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14.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十二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訓字第 11125 10321A 號令修正發布第 6、16 點條文及第 9 點條文之附件一、 第 11 點條文之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