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 097050309 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 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第 4 條第 5 款所列屬「勞工保險局 」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5050282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80500966 號 令修正發布第 5、6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1105069022 號令修正發布第 4、6、8、12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