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 097050311 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 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5050282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120503497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8、25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