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3 日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 097050313
  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 098050315
  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 1030506
  019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9 條;除第 10、14 條條文,自發布後二年施
  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
  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31805032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19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80514881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2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6.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120512873A
  號令修正發布第 5~8、11、14、15 條條文;增訂第 10-1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