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 097050306 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 1000508117 號 令修正發布第 4~6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 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31809164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7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70512617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