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 0970503153 號令、內政部台內社字第 0970022760B 號令、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 第 0970201322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1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3 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 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五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31811233 號令 、衛生福利部衛部中字第 1031860598A 號令會銜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