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0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5 日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 0970503153 
  號令、內政部台內社字第 0970022760B  號令、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
  第 0970201322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1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3  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
  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五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31811233 號令
  、衛生福利部衛部中字第 1031860598A  號令會銜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