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製造工作定期查核基準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審字第 0970503
  19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許字第 0980503244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6  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許字第 100050804
  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  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許字第 1010510
  06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  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許字第 1020502
  7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點條文;增訂第 6、7 點條文;原第 6~9 
  點條文修正並遞改為第 8~11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勞動部勞動發事字第 1031808643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點;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勞動部勞動發事字第 1080509478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1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製造業特定製程與特殊時程行業及接續聘僱重新招募案定期
  查核基準;新名稱: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製造工作定期查核基準)
8.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勞動部勞動發事字第 1110506118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0 點;並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生效
9.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勞動部勞動發事字第 1120511045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6、9 點條文及第 7  點條文之附表三;並自即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