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審字第 0970503 19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許字第 0980503244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6 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許字第 100050804 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 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許字第 1010510 06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 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許字第 1020502 7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點條文;增訂第 6、7 點條文;原第 6~9 點條文修正並遞改為第 8~11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勞動部勞動發事字第 1031808643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點;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勞動部勞動發事字第 1080509478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1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製造業特定製程與特殊時程行業及接續聘僱重新招募案定期 查核基準;新名稱: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製造工作定期查核基準)
8.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勞動部勞動發事字第 1110506118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0 點;並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生效
9.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勞動部勞動發事字第 1120511045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6、9 點條文及第 7 點條文之附表三;並自即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