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訓字第 0 97150063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7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訓字第 0 971501334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5、10、11、14、21 點條文;並自 即日生效 (原名稱:協助事業單位辦理失業者培訓計畫;新名稱:推動事業單位 辦理職前培訓計畫)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訓字第 099 0110158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訓字第 10001 1016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4 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七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法字第 1036500 43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4 點;並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訓字第 1072500 125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8 點;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訓字第 107 250156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5、10~12、14 點條文;並自即日 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十九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訓字第 1112510 443A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9~14 點條文及第 4 點條文之附件一 ;刪除原第 10 點條文之附件七;原第 11 點條文之附件八、附件九修 正為附件七、附件八、第 12 點條文之附件十修正為附件九;並自即日 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