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 3 字第 0970125 87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七日勞動部勞動關 3 字第 1030127626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1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推動勞資爭議仲裁業務補助辦理活動實施 要點;新名稱:勞動部推動勞資爭議仲裁業務補助辦理活動實施要點)
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勞動部勞動關 3 字第 1100128790C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 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勞動部勞動關 3 字第 1130141588C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