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097050327 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9 點;並自九十七年八月二十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0970503 30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6~18、21、22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098050323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 點條文;並自九十八年八月十四日生效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09905 102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點條文;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 1010500 885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8、11、15~27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一年 一月一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 1020505 068 號公告修正第 8、13、17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605110041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7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促進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新名稱: 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8.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二十八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1005012202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32 點;並自即日生效
9.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110506289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5、10、28 點條文;除第 5 點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 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