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訓字第 0 97150134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8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訓字第 098 0110276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2、5、7~9、36 點條文 (原名稱:提升在職勞工自主學習計畫;新名稱: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 畫)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訓字第 098 01105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14、24~26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訓字 第 098011102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6 點;並自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生 效
5.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訓字第 09901104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6、11、13、14、16、22、24~26 36~43、45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訓字第 0 990111235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3 點;並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7.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訓字 第 099011151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8、39、40、43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 效
8.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訓字第 1 000110798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6、7、21、31~34、39、42 點條文 ;增訂第 43 點條文;原第 43 點條文遞改為第 44 點條文;並自一百 年七月一日生效
9.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訓字第 1 0001113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6、7、13、14、16、21、32~35、 37、38、40 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10.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訓字 第 1000111458 號令修正發布第 6、21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一年一 月一日生效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訓字第 1010110737 號令修正發布第 4、6、11、16、19、21、24、28、32 、33、39、40、42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訓字 第 102250067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3、6、8、11、13、19、21、 23、24、28、32~34、36、38、40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 日生效 (原名稱: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新名稱:勞工團體辦理勞工在職 進修計畫)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七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法字第 10365 0043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4 點;並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生效
1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訓字第 10325 60316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3、4、6、11、17、21、23、24、2 6、29、31、33、34、38~40、42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 生效 (原名稱:勞工團體辦理勞工在職進修計畫;新名稱:提升勞工自主 學習計畫)
15.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訓字第 104 250017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0 點條文及第 21 點條文之附件一;並自 即日生效
16.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訓字第 10425 0072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8、10、11、15、19~21、31、32、34、 36、39、40、44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17.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訓字第 10525 008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6、8、15、19、23、30、33、36~40、42 點條文及第 21 點條文之附件一;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1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六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訓字第 10725 00003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2、16、19、21、36~40、42 點條文; 並自即日生效
19.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三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訓字第 110250361 6 號令修正發布第 4、8、11、12、17、19、21、25、29、31~34、 38、42 點條文及第 15 點條文之附件三、第 23 點條文之附件四; 並自即日生效
20.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訓字第 111 25110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6、9、11、15、19、21、33、34、36~ 40、42、43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2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十九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訓字第 11225 0405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點條文及第 21 點條文之附件二;並自即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