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訓字第 0970500 96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9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訓字第 09805030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11、14、18、19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訓字第 098050312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訓字第 102050554 4 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