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訓字第 098050304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1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訓字第 0980502034 號令修正發布第 3~6、8~10、12、16、20、22、23、26 點條文;並 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訓字第 098050314 8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20、23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訓字第 102050554 4 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