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訓字第 098050304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3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訓字第 0980502039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7、9、10、15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訓字第 102050554 4 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