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3 字第 0980145 09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3 字第 099014544 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 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3 字第 10101 45324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9、12 點條文及第 6 點條文之附件一 ;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六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綜 4 字第 1 03102559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2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助全國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及職業疾 病通報者實施要點;新名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補助全國職業傷病 診治網絡醫院及職業疾病通報者實施要點)
5.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保 1 字 第 104100903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 點條文第 6 點條文之附件一; 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保 1 字 第 1051017472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3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補助全國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及職 業疾病通報者實施要點;新名稱:全國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及職業傷 病通報者補助實施要點)
7.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保 1 字第 109100564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0 點條文及第 7 點條文之附件二 、附件三、附件五;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110204907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15 點;並自即日生效
9.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十五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130205135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15 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