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 0970502 818 號函訂定下達全文 13 點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 10105 03743 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五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31813085B 號 函修正全文 13 點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三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50500315 號函修 正第 3、5、7、8 點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705001831 號函 修正第 3、5、7~9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