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098050157 6 號函訂定下達全文 14 點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七日勞動部勞動發法字第 1031812445 號函 修正全文 14 點
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一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90501420 號函 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