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管字第 098050321 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8 點;並自九十八年六月一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管字第 099050822 6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5、7、10、12、13 點條文及第 11 點條文之 附表三;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管字第 1000504409 號令修正發布第 9 點條文;增訂第 13 點條文;原第 13~18 點條文 遞改為第 14~19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管字第 1010502 39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九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0605081311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7 點;並自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持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與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 護及費用墊付催收呆帳處理要點;新名稱:持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 人與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及費用墊付處理要點)
6.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一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130504885A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8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持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與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 護及費用墊付處理要點;新名稱:持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與疑似 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及費用墊付處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