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持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與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及費用墊付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管字第 098050321
  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8 點;並自九十八年六月一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管字第 099050822
  6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5、7、10、12、13 點條文及第 11 點條文之
  附表三;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管字第 1000504409
  號令修正發布第 9  點條文;增訂第 13 點條文;原第 13~18 點條文
  遞改為第 14~19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管字第 1010502
  39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九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0605081311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7 點;並自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持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與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
  護及費用墊付催收呆帳處理要點;新名稱:持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
  人與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及費用墊付處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