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2 字第 09801 4603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2 字第 0990145 354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9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2 字第 1000145 367 號令修正發布第 5、9、10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2 字第 1020145 399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4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輔導列檢機械製造廠商提升產品安全技術 能力及補助驗證費用作業要點;新名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輔導列檢機 械製造廠商提升產品安全技術能力及補助驗證費用作業要點)
5.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七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30202156 號令發布 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