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099050000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5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099051162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點條文及第 11 點條文之附表五;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0990513 632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點條文;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100050787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6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 1010503 035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九日勞動部勞動發法字第 1031812734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2、6、7、10、12、15 點條文及第 5 點條文之附表二、 第 11 點條文之附表四;並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