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3 字第 097 0146159 號函訂定全文 9 點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3 字第 098 0146543 號書函修正第 4、5、8、10 點條文;增訂第 9 點條文;並 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3 字第 099014573 5 號函刪除第 9 點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3 字第 09901 46656 號函修正第 8 點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302014421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0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職業疾病鑑定作業程序處理要點;新 名稱:勞動部辦理職業疾病鑑定作業程序處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