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訓字第 099051005 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8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訓字第 0990510 078 號令修正發布第 6、9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訓字第 1000512457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6、7、9、13、15、17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訓字第 101050103 7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7 點條文及第 9 點條文之附表 1-2;並自 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訓字第 1020512 013 號令修正發布第 4、6、9、15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勞動部勞動發法字第 1031812986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8 點;並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勞動部勞動發訓字第 10505003301 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