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099051005 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社字第 101050004 2 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