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訓字第 099051007 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8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訓字第 099051019 7 號令修正發布第 4、7、14、17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訓字第 1000508149 號 令修正發布第 4、6 點條文;並自一百年七月一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訓字第 1000508263 號令修正發布第 1、6、11、15、17~19、23~25、27 條條文及第 10 條條文之附件二;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訓字第 10205 01024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6 點;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勞動部勞動發訓字第 1031813077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27 點;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二日勞動部勞動發訓字第 1080501747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4、13~15、17 點條文及第 6 點條文附件 2;並自 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六日勞動部勞動發訓字第 1110509382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4、6、15、17、20、21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9.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勞動部勞動發訓字第 1110526495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7 點;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