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1 字第 0990145 29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1 字第 1000145 446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7~12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1 字第 10101 45474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 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1 字第 10201 4549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 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302008851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2 點 (原名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助中小企業改善安全衛生設施及器具作 業要點;新名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補助中小企業改善安全衛生設 施及器具作業要點)
6.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一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40201668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4、7、8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502019231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2 點;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602025471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3 點;並自即日生效
9.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八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80202322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11 點;並自即日生效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安 1 字第 1091013173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 點條文及第 3 點條 文之附表一、第 7 點條文之附表二、附表四;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補助中小企業改善安全衛生設施及 器具作業要點;新名稱:中小企業改善安全衛生設施及器具補助作業 要點)
11.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八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安 1 字第 11010305061 號令修正第 3 點條文之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12.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安 1 字第 1111043817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7、8、10 點條文及第 5 點條文之附表一、第 7 點條文之附表二~附表六;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