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地方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9 日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管字第 099050773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管字第 10105
  1198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 點;並自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管字第 102
  05099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點條文之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勞動部勞動發法字第 1031812483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6、10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0605163451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1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籍勞工接受詢
  問作業要點;新名稱:地方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作
  業要點)
6.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四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0805028012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5、7  點條文及第 10 點條文附件五;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11050645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9 點條文及第 5  點條文之附件四;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九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130502244A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7、9、10  點條文及第 5  點條文之附件一、附件三;
  並自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