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管字第 099050773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管字第 10105 1198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 點;並自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管字第 102 05099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點條文之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勞動部勞動發法字第 1031812483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6、10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0605163451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1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籍勞工接受詢 問作業要點;新名稱:地方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作 業要點)
6.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四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0805028012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5、7 點條文及第 10 點條文附件五;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11050645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9 點條文及第 5 點條文之附件四;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九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130502244A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7、9、10 點條文及第 5 點條文之附件一、附件三; 並自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