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訓字第 099051015 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訓字第 103050701 7 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