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 91 勞職業字第 02000 26 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 0990512 064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7 點 (原名稱:地方政府辦理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事項經費補助要點;新名 稱: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國民就業及外籍勞工管理事項 作業要點)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 099051329 7 號修正全文 7 點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 099051356 3 號函修正第 3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七日勞動部勞動發法字第 1031812445 號函 修正全文 7 點
6.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勞動部勞動發綜字第 1130506128 號 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7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國民就業及外籍勞工管 理事項作業要點;新名稱: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勞動業務事 項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