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福 1 字第 100013522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福 1 字第 10201 35399 號令修正發布第 9 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勞動部勞動發創字第 1031811366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9 點;並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勞動部勞動發創字第 1031805053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6、9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四日勞動部勞動發創字第 1090500538 號令 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