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2 字第 100014541 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7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2 字第 1020145 19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8 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四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30202023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6 點;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助中小企業實施防爆電氣設備型式檢定 及新購檢定合格品作業要點;新名稱:勞動部補助中小企業新購防爆電 氣設備型式檢定合格品作業要點)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60200004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17 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7020533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10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九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安 4 字第 1091053683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6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九年十 一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勞動部補助中小企業新購防爆電氣設備型式檢定合格品作業 要點;新名稱:補助中小企業新購防爆電氣設備型式檢定合格品作業要 點)
7.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九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安 4 字第 1 111036722 號令修正發布第 6、11、12、15、16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