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7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1.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 3 字第 1000125 73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7 點;並自一百年五月一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一日勞動部勞動關 3 字第 1030125366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6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勞動部勞動關 3 字第 1040126881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6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補助直轄市及縣 (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委託民間團體調解勞資爭議實施要點) (原名稱:補助直轄市及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委託民間團體 調解勞資爭議實施要點;新名稱:補助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委託 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實施要點)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五日勞動部勞動關 3 字第 1040128629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7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補助直轄市 及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實施要點) (原名稱:補助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 調解實施要點;新名稱:補助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 實施要點)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勞動部勞動關 3 字第 1060126590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點條文及第 10 點條文之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四日勞動部勞動關 3 字第 1090125078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25 點;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一日勞動部勞動關 3 字第 1110136691A 號令修正發布第 4、6、7、9、13、17、19~22、25 點條文;並自即日 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勞動部勞動關 3 字第 1120142811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6 點條文及第 13 點條文之附件一、第 19 點條文 之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9.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五日勞動部勞動關 3 字第 1130143255A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6、7 條條文及第 13 點條文之附件一、第 19 點條文之附件三;增訂第 6-1 條條文;除第 7 點條文自一百十 四年一月一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補助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實施要點;新 名稱: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