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補助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1.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 3  字第 1000125
  73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7 點;並自一百年五月一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一日勞動部勞動關 3  字第 1030125366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6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勞動部勞動關 3  字第 1040126881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6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補助直轄市及縣
  (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委託民間團體調解勞資爭議實施要點)
  (原名稱:補助直轄市及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委託民間團體
  調解勞資爭議實施要點;新名稱:補助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委託
  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實施要點)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五日勞動部勞動關 3  字第 1040128629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7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補助直轄市
  及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實施要點)
  (原名稱:補助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
  調解實施要點;新名稱:補助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
  實施要點)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勞動部勞動關 3  字第 1060126590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點條文及第 10 點條文之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四日勞動部勞動關 3  字第 1090125078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25 點;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一日勞動部勞動關 3  字第 1110136691A
  號令修正發布第 4、6、7、9、13、17、19~22、25 點條文;並自即日
  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勞動部勞動關 3  字第 1120142811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6 點條文及第 13 點條文之附件一、第 19 點條文
  之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