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 3 字第 1000125 72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點;並自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三日勞動部勞動關 3 字第 1030126787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7 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勞動部勞動關 3 字第 1040126034 號令 修正發布第 7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一日勞動部勞動關 3 字第 1110136691C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 作業要點;新名稱: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作業要點 )
5.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勞動部勞動關 3 字第 1120142811C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 點;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五日勞動部勞動關 3 字第 1130143255C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9 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