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100050816 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點;並自一百年八月一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1000508212 號 令修正發布第 4、5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四日行政院勞動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1010501 86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五日勞動部勞動發就字第 1031813184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9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行業作業要點;新名 稱: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勞動部勞動發就字第 10705091855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 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