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 1000508177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6 條;並自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 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40500294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7、16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