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第 8、9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1.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3 字第 1000145 52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4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30201234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14 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六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60200160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14 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一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70201993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4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及護理人員之訓練機構認可及管理作 業要點;新名稱: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與相關人員之訓練機構認可及 管理作業要點)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110203478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6~10 點條文及第 4 點條文之附表一至附表四;除第 8、9 點條文及第 4 點條文之附表一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外, 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130205778 號令 修正發布第 5、7~10 點條文及第 6 點條文之附表八;除第 8、9 點 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