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中二字第 101020082 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勞工委員會勞中二字第 1010203018 號令修正發布第 6~9 點條文及第 2 點之附件二、第 4 點之附件五 ;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 1070512284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9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術科場地及技 術士技能檢定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新名稱: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術科場地及技術士技能檢定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