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 2 字第 101 0125521 號函訂定全文 1 點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二字第 102012773 4 號函修正第四條乙方義務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七日勞動部勞動關 2 字第 1110135532 號函 修正名稱及全文 (原名稱: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要派契約書參考範本;新名稱:要 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要派契約參考範本)
4.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勞動部勞動關 2 字第 1140143912A 號函修正(第 3、4、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