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訓字第 1 010110257 號函訂定全文 9 點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訓字 第 1022500122 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七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法字第 1036500 450 號函修正全文及名稱 (原名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自辦在職訓 練作業原則;新名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自辦在職訓練作業 原則)
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訓字第 10425 00432 號函修正全文 13 點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八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訓字第 105250014 8 號函修正第 2、6、7、10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訓字第 10625 00549 號函修正第 2、6、7、10 點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勞動力發展署發訓字第 111251145 6 號函修正第 2、12、13 點條文;並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生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