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 1010508 45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1 點;並自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三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 1020505 052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8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九日勞動部勞動發法字第 1031812746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3、6、13、15、18、19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 七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八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1005080431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第 1~5、8、13、14 點條文;刪除第 7 點條文;並自 即日生效 (原名稱: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新名稱: 性侵害被害人就業促進補助作業要點)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110504628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6、12、17 點條文;除第 6 點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 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