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 097130077 0 號函訂定全文 16 點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 098012027 0 號函修正第 1、3、4、8~11 點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 0990120 403 號函修正第 3、8~16 點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 100050710 8 號函修正第 3、14 點條文及第 9 點條文之附件一、第 11 點條文 之附件二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 101050206 0 號函修正全文 15 點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 10205 05319 號函修正第 5、6、8、9、12、13 點條文及第 10 點條文之附件 二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31812135 號 函修正第 3、7~13、15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60513109 號 函修正第 3、9、12、13 點條文及第 8 點條文附件 2、第 10 點條文 附件 3;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9.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三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80506361 號函 修正第 1、3、4、7、11、13 點條文及第 8 點條文附件 2、第 10 點 條文附件 3;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10.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四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100506890 號函修 正第 9 點條文及第 10 點條文之附件 3;並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 生效
1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11052125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9、12、13 點條文及第 3 點條文之附件一 、第 8 點條文之附件二、第 10 點條文之附件三;除第 9 點條文 第 1 款第 2 目有關職業輔導評量員薪資補助標準之規定,自一百 十一年九月一日生效外,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