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100506073 號函訂定全文 8 點;並自一百年二月十五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10205 01281 號函修正第 4 點條文;刪除第 8 點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勞動部勞動發就字第 1110525701 號 函修正第 4、5 點條文;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