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規字第 1020502 99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規字第 102050127 3 號令修正發布第 5、8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八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規字第 10205 01623 號令修正公布第 1、2、4 點條文及第 8 點條文之附表;並自 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八日生效 (原名稱:關廠歇業經濟困難勞工紓困補貼實施要點;新名稱:關廠歇 業勞工貸款補貼實施要點)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六日勞動部勞動發綜字第 10805050692 號 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