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能字第 1020501 32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9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六日勞動部勞動發法字第 1031812632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19 點;並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七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 10705083241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24 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九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 1080500694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8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七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 1090511868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5、17、19~22、23 點條文及第 9 點條文之附件一、 第 14 點條文之附件二;增訂第 22-1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一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 1110507040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5、22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 1130501003A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5、22、22-1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 1130502619 號函 勘誤第 15 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