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規字第 1 02200080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6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綜字第 105200209 3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5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理就業安定基金及就業保險 基金業務逾期債權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新名稱:勞動部勞動力發 展署與所屬各機關(構)辦理就業安定基金及就業保險基金業務逾期債 權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