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人 1 字第 102 010056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2 條、第 3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7 條第 2 項所列屬「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 動部」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勞動部勞動人 1 字第 103010055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新名稱: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