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中二字第 10202 0368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註: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 1031806 519 號令修正發布本檢定資格與「技術士技能檢定鍋爐操作職類乙級、 丙級申請檢定資格」合併修正為「技術士技能檢定鍋爐操作職類申請檢 定資格」,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