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規字第 1000506298 號函訂定全文 5 點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七日勞動部勞動發法字第 1031812445 號函 修正第 1 點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發綜字第 10705 06010 號函修正第 3 點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九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發綜字第 10905 10276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4 點 (原名稱: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進用人力僱用資格 條件及薪資規定;新名稱: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進 用人力僱用資格條件及薪資規定)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二日勞動部勞動發綜字第 1130510828 號函 修正第 1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