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訓字 第 0971501399 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訓字第 0 980110534 號函修訂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訓字第 0990110456 號函修正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訓字第 099 0111049 號函修正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訓字 第 1010111053 號函修正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訓字 第 1032500006 號函修正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七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法字第 1036500 450 號函修正全文 9 點
8.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四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訓字第 103256088 6 號函修正第 4~6 點條文及第 7 點條文之附件七
9.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訓字第 104 2501126 號函修正第 7 點條文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訓字第 106 2500090 號函修正第 4 點條文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二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訓字第 10825 00842 號函修正第 4、5、7 點條文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七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訓字第 10925 00862 號函修正第 5、7、9 點條文
13.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五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訓字第 11025 01947 號函修正第 4、5、7 點條文
14.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訓字第 113 2502634 號函修正全文 9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