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規字第 097 1000443 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規字 第 0990101603 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七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法字第 1036500 450 號函修正全文 14 點;並自核定後發布實施
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六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綜字第 1032061 4432 號函修正第 4 點條文